当前位置:网站首页 > 相关政策

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

时间:2020-02-16 12:23:04

“专项基金”是指捐赠人以支持罕见病防治事业为目的,在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,设立专项基金科目,按照捐赠者的意愿,专款专用,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。专项基金分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。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;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。

一、专项基金的设立

设立专项基金,本基金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《捐赠协议书》。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

1、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;

2、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、使用要求;

3、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;

4、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。

二、本基金会应履行的义务

1、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;

2、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;

3、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;

4、向理事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;

5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;

6、必要时(10万元以上)建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。

三、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

1、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管理;

2、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基金会宗旨;

3、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;

4、项目执行完毕,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。

四、项目管理成本

1、根据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专项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%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,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、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。

2、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,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。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,需在接受捐款时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。

五、其他有关事项

1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,在安全、合法、有效的前提下,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,提高基金收益。

2、每年度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,并公布审计报告。

3、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、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。